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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交警通告:集中治理电瓶车突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发布日期: 2024-07-19 | 作者:产品中心

  为深入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建设,着力提升社会文明交通素养,预防和减少道路交互与通行事故,营造安全、畅通、文明、有序的道路交互与通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和法规,自2021年11月1日起,我市公安交警部门开展电瓶车突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集中治理行动,请广大市民自觉依法骑乘电瓶车,现通告如下∶

  一、电瓶车(不含共享电瓶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挂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不得挪用、涂改、污损号牌,违反上述规定的罚款20元。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不能提供车辆合法证明的,依法扣留车辆。

  二、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应当佩戴安全头盔,未佩戴安全头盔的,将录入智慧劝导系统,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同时采取观看违法事故视频、学习交通安全法规、参加志愿劝导活动等方式来进行现场教育。

  三、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应当靠车行道右侧行驶,最高时速不允许超出15公里。严禁占用机动车道或人行道行驶、逆向行驶。不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罚款20元;违反规定使用其他车辆专用车道的,罚款50元;逆向行驶的,罚款20元。

  四、电瓶车应当按信号灯指示通行。遇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严禁闯红灯、遇停止信号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转弯或掉头时不按规定通行。违反信号灯规定通行的,罚款20元。

  五、电瓶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电瓶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电瓶车非法停放,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罚款10元。

  六、驾乘电动自行车行驶中遇公安机关检查时,驾乘人员应当主动配合、停车接受检查。严禁冲关闯卡拒绝公安机关盘查、检查。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罚款50元。对身份不明或驾乘车辆有盗抢嫌疑的人员,公安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盘问、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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